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合建〔2015〕18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
2015年2月9日,肥东县店埠镇横大路一期道排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回访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正值春节临近,建设施工各项工作都到了收尾阶段,疲劳厌倦、麻痹松懈、归乡心切等情绪蔓延,部分项目放松管理,导致一些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省市领导重要批示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全市立即开展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务必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现场抓;二是要主动深入生产建设工地一线,靠前指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从严检查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三是要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督促各方建设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立即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
全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越是临近节日、越是临近项目竣工、越是现场少数人留守,越要强化对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房屋建筑工程要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及防范高坠事故措施的检查;市政工程要强化对雨污水管道检查井中毒、沟槽土方坍塌等频发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职工应急基本知识教育,严防群体性伤亡事故和因抢救不当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雨污水井和污水渠等井下作业,由于作业环境差,空间小,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极易受到井内气体中毒的威胁,为此,市政工程各建设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的“5条必须规定”既:一是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市政工程污水管道检查井内作业)。二是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是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是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是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应急安全教育,传授日常的救护常识,遇有突发中毒事故发生时,现场抢救人员必须在井内完全保持通风状态下,穿送风衣、戴氧气面罩和防毒送风口罩等防护用品,方可下井施救,切勿盲目施救,导致施救者成为被救者,从而引发恶性事故的再度发生。
针对上述事故防范重点,全市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立即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定时间整改到位,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记录存档备查。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用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责令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存隐患。
三、严管重罚,坚决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严处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工程。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工程,一律责令停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已排查出重大隐患的,一律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清出合肥市场;对不能有效履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一律建议暂扣执业资格。
2.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问责。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严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和死角。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等原则要求,建议其主管单位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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