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城)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着重就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行制度设计,进一步拓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路径。
立法论证是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 《意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各个环节的论证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在立项环节,对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的项目,提出单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在起草环节,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在审议环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以及修改法规草案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拓宽法规起草渠道,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督促省政府加强和改进部门起草法规工作,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开展法规草案联合起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起草。
推进开门立法,加强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是民主立法的应有之义。《意见》规定,编制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加强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扩大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不断丰富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形式,更多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对每件立法项目,在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过程中,都要有针对性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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