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环保法》,市环保局先后组织了全市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国控、省控企业法人,市控企业法人进行学习培训,专门邀请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缪学刚同志做客《庐州讲坛》,为全市领导干部专题解读。各县(市)区、开发区也相继组织企业进行培训,在全社会上下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还通过专题学习会、干部培训、致企业法人一封信、走进学校社区宣讲、免费发放宣传图册等形式,对新《环保法》进行宣传和释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新《环保法》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业了解并自觉遵守,增强环境法制意识。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期“重典”治污。新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新《环保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环保法暴露出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保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环保法》在内容上有哪些新体现?
新《环保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许多方面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做出了超越和突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突出了政府监督监管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凸显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对责任的逐步明确和清晰划分,正是其中的突出体现。此次环境 保护法修订主要内容: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
●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
●完善区域限批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加大环境违法责任
三、新《环保法》从哪些方面体现了法律严肃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也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企业治理污染需要大量资金,防治污染设备的投入大,设施运行的成本也非常高。所以,有些排污企业安装了防治污染设施,但不正常运行,偷排现象严重,执法部门发现以后处罚过轻,企业愿意缴纳罚款过关,继续违法排污,法律失去了威慑力。此次修订环保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有了很大突破:一是增设按日计罚。新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增设治安处罚。新法第63条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三是增设连带责任。新法第65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新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四、新《环保法》如何规定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的惩治体现了“重典”治污,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受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拘留;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五、新《环保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
关于人人参与环保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我们自己都可能是贡献污染的一分子。所以我们每个人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讲环保、守环保、为环保的浓厚氛围。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
新《环保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6条明确写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后面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第9条中也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谈到环境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倾向于只说别人,而很少从自己的角度找原因。这次环境保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规定,当然,公民除了环保责任,也有一些和责任相适应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意识,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通过大家对权利和责任的知晓,能够使环境保护法带来我国环保的一个新阶段,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关于人人参与环保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不满,我们自己都可能是贡献污染的一分子。所以我们每个人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讲环保、守环保、为环保的浓厚氛围。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
新《环保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6条明确写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后面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第9条中也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谈到环境问题的时候,大家都倾向于只说别人,而很少从自己的角度找原因。这次环境保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规定,当然,公民除了环保责任,也有一些和责任相适应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责任意识,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通过大家对权利和责任的知晓,能够使环境保护法带来我国环保的一个新阶段,与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形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劲动力,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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