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建管〔2014〕87号),经我委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行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简易程序处罚的步骤 (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检查。检查时必须由两人(含两人)以上同时开展工作,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对违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对逾期不改的,填写预定格式的扬尘污染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扬尘防治规定的具体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填写扬尘污染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对抛洒垃圾、焚烧垃圾、车辆带泥出门、上级督查发现的和有投诉经查实的,可不经告知程序,直接处罚。 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处罚标准 (一)施工围挡 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要封闭严密、坚固稳定、整齐美观,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围挡外不得堆放各类建筑材料,不得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草等。未经批准,围挡不得占用绿化带。 处罚标准:无施工围挡的,责令实施围挡并罚200元/米;围挡及围挡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并罚50元/米;处罚上限2万元。 (二)车辆冲洗 措施:车辆出门必须进行冲洗,大门口内必须设有门卫室、、等。洗车槽应和施工大门同宽、大于车长,合理找坡,不得有积水,污水必须流经沉淀池后排放。淤泥槽口要设有符合刚度要求的活动钢筋网格,并及时对槽内淤泥进行清理。必须有专人对所有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并做好冲洗记录,确保“净车出场”。不具备设置洗车槽条件的,应采取其它有效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处罚标准:无门卫室、水枪、水池、沉淀池、冲洗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各罚500元,无洗车槽的罚5000元,洗车槽不符合要求的罚2000元;车辆带泥出门的罚500元/辆。 (三)道路硬化 措施: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内外、主道路至楼层安全通道口、主加工场等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并采取硬隔离措施,防止车辆带泥。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处罚标准:未混凝土硬化的,责令改正并罚30元/平方米,上限2万;道路两侧无排水沟、隔离措施的罚500元;围挡内硬化后的地面有浮土、积土未及时清扫的罚50元/次。 (四)施工场地 措施:现场裸露场地应当采取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处罚标准:围挡内裸露场地未采取绿化、覆盖措施的,责令改正并罚5元/平方米。 (五)建筑材料 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石材、木材等现场加工时,应当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 处罚标准:材料未覆盖的一处罚50元;材料加工时造成扬尘污染的罚500元。 (六)搅拌机 措施:施工现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处罚标准:搅拌机未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罚200元/台。 (七)脚手架安全网 措施:外脚手架应当张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外架拆除时,严禁凌空抛掷钢管、扣件、竹笆、安全网和垃圾等。 处罚标准:安全网未张挂严密或破损的,责令整改并罚50元/张;拆除脚手架时抛掷物品、垃圾的罚500元。 (八)建筑垃圾 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楼层内垃圾应采用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定期进行清运处理,并按照市、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竹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处罚标准:垃圾未集中分类堆放的,责令整改并罚500元;未严密遮盖的罚50元/处;楼层垃圾未装袋清运的罚50元/层;高处抛洒垃圾的罚500元;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的罚500元。 (九)材料运输 措施: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处罚标准:未封闭运输的,责令整改并罚50元/车。 (十)洒水降尘 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并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在大风天气和雾霾天气时不产生扬尘污染。 处罚标准:无专人的,责令整改并罚1000元;有人但未洒水降尘的罚50元;在大风天气和雾霾天气时未洒水造成扬尘污染的罚500元。 (十一)拆除工程 措施: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等防尘措施。 处罚标准:拆除围挡、板房等临设时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整改并罚500元。 (十二)恶劣天气 措施: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处罚标准:违反规定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整改并罚500元。 (十三)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扬尘防治监理职责的,按施工单位罚款总额的10%进行处罚。 (十四)以上同一种违规行为被两次处罚过的,第三次按两倍标准处罚。 三、相关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本级项目的处罚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市建管处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建管处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以抽查为主,对发现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情况时,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不整改的,视情节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取消安全标化工地资格、加重处罚等措施。 各县(市、区)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
|